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香港正版全年资料大全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要求和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应当先到学院有关部门交齐学费、书本费和住宿费,凭交款收据报到注册。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办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及时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都应当按时参加考核,评定学期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并记载。学期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者,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规定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若任意选修课成绩不合格,可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而改选其它任意选修课。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前学生应当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按香港正版全年资料大全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学年制的班级学期考核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的必修与限选课程(含实践环节),按规定进行补考。
实行学分制的班级,学期考核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的必修与限选课程(含实践环节)不予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重修一般在下学年内完成。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学生可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经同意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或实验,方可参加考核。重修成绩记载在重修栏内。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旷考、作弊。凡考试作弊或擅自缺考(即旷考)者,该课程成绩评定为“无效”,不予正常补考。对一般情节作弊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对在两个学期或以上时间修完的1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1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学期评定成绩并记录成绩与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急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当事先持证明申请缓考,经教学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补考时同时进行。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记录并取得学分,不及格者按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3周内进行,最后一学期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前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安排。
第十八条 免修。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同一层次国家自考,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交所在教学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取得相应学分和绩点。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或其它方式的学习,已掌握其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的平均分绩点在3以上,可以申请免修,但须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实行学分制的班级,参加免修考试者需按规定缴纳考试费。凡申请免修者,应在每学期的第14—15周向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系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方可获准免修并取得学分和绩点。
德育课、体育课及实践类课程不得免修。学生因生理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由教师安排采取其它锻炼方式如保健活动等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三节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2-3周内统一安排补考。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其必修课或限选课程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重修。任选课不及格课程,可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每个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15学分者,给予书面试读警示,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者,留级编入下一个年级跟班学习;
(三)实行学年制的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3门者,给予书面试读警示。全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级门数);
(四)毕业班学生毕业前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有4门者,作留级处理。
(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已留级且仍有4门以上(含4门)不及格的,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按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只允许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进行,二、三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二)转专业学生,原修专业与新转入专业相同或者相近课程的成绩经课程所在系部考核认定后可以替代相应课程成绩;
(三)转专业学生未修(包括未获学分)的新专业前期课程,应当经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各系应当根据本系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的四周前向学生处报告接收转专业学生条件、名额,并由学生处审核汇总后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学期结束的两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后,由转出系出具转出意见,转入系出具接收意见,经学生处审定,上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相应手续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转学
(一)申请转入香港正版全年资料大全的学生,原则上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办结相关手续;
(二)转学学生在原学校所修与香港正版全年资料大全相同或者相近的课程,经课程所在系部考核认定后可以替代相应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成绩;
(三)转学学生未修(包括未获学分)的前期课程,应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高职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制高职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七年。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医务所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者;
(二)请假、缺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3日内应当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生在休学期间报考其他学院时,应当及时来学院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者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院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或者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者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留级一次后,其学业成绩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评议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根据规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根据规定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一经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而已毕业的学生,学院追回已发的学历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有关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将其纳入学生培养计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以教育管理、卫生与维修、安全保卫三位一体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六十条 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继续向安徽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五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经学院院长会议讨论通过、党委会审核批准后由院长颁布执行,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的全日制普通中专学生管理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