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党员发展工作,逐步建立起党员发展工作良性循环的新机制,规范程序,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员发展工作是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需要。学院党委负责审定全院党员发展工作计划、指导审查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审批接收党员等工作;学院党校负责人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训工作;团组织负责向同级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优”工作;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点在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上下功夫。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办理。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学院党委、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对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坚持“早启发、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定期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分析,及时将入党要求迫切、入党动机端正的教学、科研骨干或全面发展的优秀师生列入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全面认真地培养,形成一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年满 18周岁的师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相应的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为什么要入党,包括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二)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三)自己的优缺点,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四)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以及政治历史情况。
第七条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申请入党人员档案,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加强教育引导,坚定理想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谈话可采取一对一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党支部对申请人要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在已提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人员中确定产生,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发展对象年龄在 28 岁以下且是共青团员的,需经团组织“推优”)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必须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集体研究决定,基层党总支(党支部)审核,报上级党委备案。对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九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条件
(一)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
1.年龄满 18 周岁,书面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政治信仰坚定;
3.思想道德素质优良,成绩优良;
4.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
5.能较好的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表现良好,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6.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宗教信仰。
(二)确定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
2.积极参加集体学习实践活动,能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党支部应当指定 1-2 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4
(四)根据事实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党支部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向党支部至少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
第十三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做好考察记录,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在考察的基础上,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整体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党总支(党支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党支部具体实施。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考察和培训
第十四条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 1 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代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党总支(党支部)审核通过,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一)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会人员的 确定,应本着知情的原则,一般为: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任课教师以及同班、同寝室或相关学生代表等。
(二)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三)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四)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五)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
2.确立入党积极分子满一年,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3.热爱祖国,坚定信念,遵纪守法,弘扬正气,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4.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较高的威信和群众基础,能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5.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科目;
6.严于律己,诚实守信,无恶意拖欠学费,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中共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与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党组织必须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结论性材料。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和函调,必要时进行外调,函调材料要加盖出具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公章;
(三)政治审查工作由党总支(党支部)组织实施。政审人员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的正式党员担任。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基层党支部负责进行,函调或外调时可由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组织人事处负责督促和指导;
(四)政治审查要求:全面了解情况,不随意扩大审查范围;保守机密,不随意外泄政治审查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调查情况,不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
(五)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包括:
1.本人简历;
2.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明本人交待的还是被组织查出的或别人检举的,组织上曾否作出结论或进行过处理;
3.调查的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悬而未定的问题或疑点;
4.结论意见。对查证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程度、性质及本人认识,提出是否影响其入党的意见。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组织人事处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 天(或不少于 24 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和备齐的以下材料,报学院党委预审。
1.入党申请书;
2.培养考察期思想汇报(至少 4 次);
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4.党校学员考核表或结业证书;
5.优秀团员推荐表(指学生发展对象);
6.发展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
7.公示情况;
8.政审材料;
9.其他需要预审的材料。
学院党委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 3 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个人情况,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政审、培训、预审,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第二十四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学院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学院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或党总支委员、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做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
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 3个月内审批(审议),并报学院党委组织人事处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审议)时间,但不得超过 6个月。
第二十七条审批通过后,发展对象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并开始缴纳党费。
第二十八条审批通过后,组织人事处应指派专人,及时将预备党员的信息在党员信息系统进行更新。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新发展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一)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与“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相结合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二)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一次。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应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讨论一次,入党介绍人要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填写教育考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组织人事处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 1 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1 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 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如考试作弊、制造不稳定因素等情况,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转正答辩(仅学生预备党员);支部委员会审查;公示(5 个工作日);党总支(党支部)预审;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学院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学院党委对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 3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在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对新转入学院的预备党员,党总支(党支部)要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手续不全的,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确属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党支部)同意,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不予承认。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及本人。
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其相关材料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组织人事处应指派专人,及时将转正后的信息在党员信息系统进行更新。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学院党委将各党总支(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香港正版全年资料大全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院党字〔2018〕1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