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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

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4/22 点击量:

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1〕1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今年我省继续组织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省统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职业资格鉴定的范围

(一)我省组织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的全国统考。

(二)组织计算机操作员等26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考。其中,房地产策划师、商务策划师、采购师、智能楼宇管理师、公共营养师为新增统考职业,秘书职业启用计算机答题平台。

(三)需组织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考和房地产策划师、商务策划师、采购师、智能楼宇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考的市,应于4月1日前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组织工作。

二、继续试行“统考日”制度

今年我省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8、19、20日,5月20、21、22日,7月15、16、17日,9月16、17、18日,11月18、19、20日。全国“统考日”是5月21、22日和11月19、20日(具体安排见附件1、2);全省“统考日”是5月21日至27日、11月19日至25日(具体安排见附件3)。

各市要按照我厅统一安排,在规定日期组织参加全国、全省统考,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全省统考职业(工种)的鉴定工作。各市选择其他职业(工种)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应集中安排在3月、5月、7月、9月、11月的“统考日”进行,并于4月上旬,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4),报省中心备案。

三、考务要求

(一)全国、全省统考的组织办法、考务工作、收费事项等按有关规定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报名管理。不得受理非本市户口或非本市范围内的学制教育毕业生、就业人员、现役军人报名,不得委托或受理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代学员集体报名,不得降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报名条件受理报名。

(三)严谨做好统考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统考数据报送及时、规范、准确。

(四)各市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并按照省中心《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保密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资料保密工作的通知》(职技鉴〔2010〕5号)的要求,规范建立试卷存放场所,将统考资料保管、流转等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确保统考资料的安全。

(五)进一步规范统考考点的管理。各市要按照《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笔试考点要求》和考培分离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选点,并根据每次统考工作需要和考点工作情况,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考点的数量、位置实行动态管理。要有计划地对考点监考人员进行考务规则和业务培训,对监考岗位实行上岗管理。在统考实施前30天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考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省中心。

(六)进一步加强现场督导,严肃考风考纪。各市应成立督导组,对统考各项工作进行督导,保证统考规范、有序实施。要广泛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手机信号屏蔽、无线电监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杜绝舞弊行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统考平稳进行。

全国、全省统考期间,省厅将派督导组赴各考区进行督导,届时,请各考区做好配合工作。省中心设立监督举报和统考当日值班电话:(0551)2623630,各市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和值班电话,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考生咨询。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全省统考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统考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doc

2.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doc

3.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及时间安排.doc

4.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doc

5.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考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doc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直有关单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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